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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12-08
(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