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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08-27

(2015年)


 


  为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际,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第一条 (指导原则)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条 (适用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标的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三)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下列案件: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三条 (除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四条 (标的额的标准及调整)
  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中的本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在立案时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在上一年度数据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标的额的计算)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一年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第六条 (案号及统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号立“初”字号;立案及审判人员应当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项目,以便于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第七条 (告知)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当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知该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签收。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书时告知。
  上述书面材料可以是专门制作的《小额诉讼须知》,也可以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中增加相关内容。
  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程序发生转换后,应当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告知。
  第八条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其意见,并及时做出裁定:异议成立的,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者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其异议申请。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九条 (专业化审判)
  各院应当指定专门的法官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
  第十条 (程序转换)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裁定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者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案件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已经开庭完毕的,可不再另行开庭;转入普通程序的,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程序转换前各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十一条 (答辩期)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二条 (举证)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
  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入卷;可以灵活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方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限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十四条 (审理期限)
  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前款中的三个月不适用扣除审限的规定,期满后应当参照本意见第十条进行程序转换。
  第十五条 (调解)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尽可能在各个诉讼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注意调解方法的灵活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
  第十六条 (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判决自当庭宣判或者定期宣判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在宣判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判决的生效。
  裁定的生效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简化)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要件)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尾部写明“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本意见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市高级法院对口业务庭反映。

  附件:
  小额诉讼案件主要文书样式
  1、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表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裁定)书

 ( × × × × ) × × ×字第× ×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案由:

诉讼请求:1、 ;2、 。 

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或裁定)如下:

一、……;

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由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使用。
  2、“原告”、“被告”栏内,均应按一审普通程序要求填写当事人情况及诉讼代理人情况。
  3、尾部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根据不同案情,表述为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
  5、如果有金钱给付义务,增加“如未按本判决…债务利息。”

  2、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令状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纠纷(案由)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2、 ;3、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简要概括本案主要事实)。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 条第 款第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由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括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请、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2、对于选择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告知裁判文书类型的特别之处。
  3、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使用。
  4、“原告”、“被告”部分,均应按一审普通程序要求填写当事人情况及诉讼代理人情况。
  5、尾部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6、根据不同案情,表述为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
  7、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时,可将“本院经审理认定”部分替换为“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8、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时,可将“本院经审理认定”部分替换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本院认为, ”。

  3、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


  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

  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更为快速便捷的获得司法救济,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了小额诉讼相关规定,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为方便您参加诉讼,特将小额诉讼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小额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案件争议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目前,我市的案件争议标的额为 元以下。
  二、小额诉讼的适用案件类型
  (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五)银行卡纠纷案件;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
  (一)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
  (二)涉外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五)其他不适宜适用一审终审的。
  四、小额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二)期限
  1、异议期
  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以《小额诉讼须知》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当事人应对《小额诉讼须知》予以签收。当事人有权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异议应在开庭之前提出,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处理或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当事人未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或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后,如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申请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宜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按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处理或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2、答辩期和举证期
  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审理案件,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七日的举证期限。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双方到庭后均表示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3、审理期限
  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小额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开庭三日前不必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在开庭时应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
  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时,可申请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准许。庭审时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
  (四)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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