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取得收益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2023-12-20
     【基本案情
     
        2018年,甲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设计制作费以105万及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2020年12月25日,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部分事实:“2013年至2018年期间,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为特定工程制作并安装标识标牌。2018年以前,甲公司完成了全部标识标牌工程安装任务。……乙公司自2013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向甲公司支付价款共计1000万元。本案诉讼中甲公司称,其收到乙公司2014年12月19日支付的其中一笔款项150万元后,转给了丙某,丙某于2015年1月分两笔共向乙公司股东丁某转账50万元,系乙公司称用于公司做账使用,甲公司并在诉讼中提交了戊某与丁某的通话录音(内容主要为:私下转账返50万元给丁某的银行卡,甲公司账目没做平,税务在查),故甲公司认为其实际仅收到950万元款项,乙公司尚欠该部分款项数额为105万元。原审院认为,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合同价款1000万元后,丙某向丁某私人转款50万元,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丁某的收款行为系代表乙公司的职务行为,或者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该笔款项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对甲公司主张的退还50万元合同款的事实不予采信,该笔款项不应从丁公司已付价款中扣除。如甲公司认为由此遭受经济损失,其可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另行主张民事权利。”该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丁要求返还50万元
      丁某抗辩称:涉案款项根本不属于甲公司,而属于丙、戊夫妇夫妻共同财产,甲公司对涉案款项没有诉权。2.甲公司故意歪曲款项所属,就是为了规避诉讼时效问题,甲公司存在明显恶意,且没有尽到基本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存在逻辑悖论,且举证责任分配有悖公平原则。3.双方均认为涉案款项为工程相关款项,故本案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转账记录显示,丙某名下账户于2015年1月5日向丁某的账户分两笔共计转账50万元,且丙某在本案中认可该50万元并非其个人财产,同意由甲公司向丁某主张,故甲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对丁某所持,甲公司没有诉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曾认为涉案款项系丁代乙公司收取,属于其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款项,故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国新公司主张支付设计制作费,而生效判决查明,甲公司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为乙公司制作并安装标识标牌,乙公司在此期间陆续向胡氏公司支付价款,故甲公司2018年的起诉行为应当认定为已经构成向其认为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此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甲公司就该50万元的请求于2020年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后,又于2021年11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丁所持,甲公司故意歪曲款项所属,就是为了规避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丁某主张,案涉50万元是其垫付的款项,但从丁某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取该50万元有合法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丁某向甲公司返还50万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提示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指,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而不仅指收到款项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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