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认定

2019-04-30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林某经人介绍陆续向甲基金公司进行投资,每笔基金到期后均是由甲公司将收益打回林某账户。林某投入本金基本选择续投,双方为此签署了《参与风险提示书》、《基金产品说明书》、《入伙协议》、《基金认购书》等协议。其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作了明确约定。《认购书》写明林某自愿入伙投资某基金产品,交易金额100万元,投资期限1年,预期年收益14%,产品类型为结构化固定收益型基金。基金到期日,如基金产品项下标的的票据受益权按时足额回收,则甲公司将安排在支付日对本金及收益进行支付。后因甲企业投资失败,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收益。在林某的要求下,甲企业执行合伙人乙公司与林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于2013年12月底之前还款30万元,剩余资金每月还20万直至还清。此后甲公司未按时向林某还款,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林某与甲企业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基金认购书》林某仅到期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合伙企业经营风险,故协议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林某已向甲企业提供100万借款,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现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已届满,甲企业应返还100万借款本金。乙公司作为甲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向林某出具还款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乙公司未按承诺归还第一笔欠款,已构成违约,林某有权要求甲合伙企业与乙公司共同返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提示】
       
      合伙特征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目前较多基金公司与投资人所签署的合伙协议及相关书面材料均只约定收益未约定风险承担,故易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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