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仅凭借据不能主张巨额还款责任

2019-04-30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09年8月出具一份借条给乙某,借条载明其向乙某借款四百万元。借条注明的借款人为甲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落款处签名。甲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 

      乙某以甲公司未履行借条项下的偿还借款的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400万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乙某主张与甲公司之间有借款合同关系,其仅提供了借条,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的履行了向借款方提供借款的事实。甲公司否认双方直接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故乙某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事实。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全面、客观的审核双方当事人证据。乙某并未在法庭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曾向甲公司交付借款的事实;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与甲公司之间发生交付现金的交易方式、支付能力等,也未能陈述详细的交易细节,故乙某仅凭借条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有交付借款,发生借款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乙某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我国现有证据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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