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质保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2019-04-30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签署《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大型设备2台,其中第七条约定,甲某收货并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若无质量问题,于质保期满后5日内甲方支付该笔款项;同时第十条违约责任中约定质保期内若质量发生问题,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修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多次向甲方主张剩余5%的货款,甲方以乙方产品在质保期内多次发生故障为由拒绝支付,故乙方将甲方诉致法院要求甲方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认为:

       质保金是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用于担保所提供产品质量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方虽主张乙方所提供产品多次出现故障,但乙方均予以修复,并未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故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该部分价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甲方返诉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买卖合同及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均为属于保证金的性质,出卖人在未发生质量问题或虽发生质量问题但已给予修复并未给买受人所购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造成影响时均可以主张买受人返还该款项,从货款中扣除的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该笔款项。质保金是否可与违约金同时使用法律并无明确限制,关键看出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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