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没盖章有效吗

2019-04-30
【基本案情】

      甲乙两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5月双方人员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卖产品一事进行了商洽。同年5月20日甲公司业务员王某通过邮件向乙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发送了《采购信息备案表》,具体内容包括:采购单位名称、产品规格、数量、期限、售后服务、采购金额、账期等。次日,甲工作人员再次向乙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写明因公司合同审批流程时间长,为确保交货,望乙公司按之前邮件要求下单。遂后,乙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相关产品的采购并付款。其后,甲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的签订流程,也未向乙公司付款收货。乙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一、甲、乙两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通过邮件对采购涉案产品进行了协商,虽未签定书面合同,但对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规格)、价款、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故应认为该采购合同已成立;在甲公司明确最终用户并要求乙公司按时交货的前提下,乙公司向产品生产商下达订单并付款理由充分,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其次乙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乙公司已通过丙公司审核,并获得相关产品授权许可。因此,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使用欺骗手段获得丙公司授权不能成立。

      二、根据甲公司业务员与乙公司业务员沟通录音可知,甲公司业务员明确表示认可两年多来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解决此笔业务的合同签订,交货及付款事宜,但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超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如上文所述,甲公司一直拖延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至乙公司提起诉讼时,甲公司从未要求大唐公司交货,也未承诺付款,并要求乙公司找其他案外人解决,因此可视为甲公司以自已行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故乙公司未履行交货行为履于行使不安抗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提出乙公司未交货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未盖章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方在合同生效前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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