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执行异议如何提出
2018-03-14
一、执行过程中可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
目前我国法院执行过程中,可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期限
(一)书面异议提出的时间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应有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案外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
(二)法院审查处理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出执行异议理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案外人依法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须主张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具体包括:
(1)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
(2)用益物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3)租赁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4)股权;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实体权利。
目前我国法院执行过程中,可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期限
(一)书面异议提出的时间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应有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案外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
(二)法院审查处理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出执行异议理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案外人依法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须主张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具体包括:
(1)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
(2)用益物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3)租赁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4)股权;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