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内无故转入第三方账户资金可以要回吗

2023-03-27
  【基本案情】

    甲与乙原为夫妻,于2004年结婚,2021年调解离婚,离婚期间乙方发现从2017年开始甲方与案外人丙有婚外情并多次向其账户转账共计105万元,遂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丙方返还所得财产105万元。

 【法院认为】

   1、丙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结合案件事实,可确认105万元是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至丙方,乙方并不知情,且该财产并未在离婚诉讼进行分割。本院认为该10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甲方和丙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乙方同意甲方向丙方进行转账,故乙方主张不当得利要求丙方返还财产与法有据。
 
    2、丙方应返还的金额

    本案中甲与丙并不能证明乙知晓并同意甲向丙转账105万元,甲与丙非法同居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家庭传统美德,丙收取该财产,没有合法依据。但因乙与甲已于2021年离婚,且甲并不主张返还,故酌定向乙方还返52.5万元。

   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乙某在离婚诉讼之前并未明知其权利受到损害,故丙某认为丁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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