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8-07-16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陈某与李某签定《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李某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按24%/年计收,还款方式到期足额返还。甲公司为陈某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陈某应按归还本金及利息,若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还款金额0.3%支付违约金”。合同落款处有陈某、李某签字及甲公司公章。同时陈某出具收条写明:甲公司收到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确认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31日。

      借款到期后陈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此借款发生在陈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李某将陈某及其妻子王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中《借款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现二被告主张原告实际未向陈某个人支付借款,涉案借款实际借款人为甲公司,但其一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款人是自己,甲公司仅为确认方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应对内容及各方当事人地位有明确认识;其二、即使按照二被告主张陈某在尚未在甲公司任职之时就已代签《借款合同》则陈某任职前后与甲公司是否有经济往来,是否存在财务混同也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其三、在借款合同写明借款人为陈某个人的情况下,即使陈某指示贷款人向第三方履行付款义务也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有权要求陈某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利息并未超出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本案债务是否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所付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是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并未提供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证据,故原告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1、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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