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未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
2017-12-19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相识于2014年7月,2016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4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同时写明张某于2017年10月前还清李某装修费10万元,及生活费10万元",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随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上载明无财产分割、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后因张某未按当初所签离婚协议支付20万元,遂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支付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在该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于2017年7月还清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属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给予原告的补偿金。虽然该离婚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但原、被告均在该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捺印予以确认,且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未涉及到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在离婚时也未分得任何财产,所以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后,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的义务。现约定期限已过,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故原告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因被告未申请对该协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也未举证据证明签订上述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故被告认为该离婚协议不是被告所签及不能对抗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辩解意见,故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装修费、生活费共计20万元。
【律师提示】
多份离婚协议存在的情况下,以民政局备案的效力为最强
若经证实多份协议均是双方自愿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原则为:若备案离婚协议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为准;若备案协议未涉及其他离婚协议有约定的,该约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束力。
李某与张某相识于2014年7月,2016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4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同时写明张某于2017年10月前还清李某装修费10万元,及生活费10万元",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随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上载明无财产分割、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后因张某未按当初所签离婚协议支付20万元,遂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支付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在该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于2017年7月还清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属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给予原告的补偿金。虽然该离婚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但原、被告均在该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捺印予以确认,且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未涉及到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在离婚时也未分得任何财产,所以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后,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的义务。现约定期限已过,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故原告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因被告未申请对该协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也未举证据证明签订上述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故被告认为该离婚协议不是被告所签及不能对抗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辩解意见,故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装修费、生活费共计20万元。
【律师提示】
多份离婚协议存在的情况下,以民政局备案的效力为最强
若经证实多份协议均是双方自愿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原则为:若备案离婚协议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为准;若备案协议未涉及其他离婚协议有约定的,该约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