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姻关系的撤销

2017-08-10
     【基本案情】

      吴某与顾某于2012年7月通过互联网相识,后因吴某要求结婚被顾某拒绝,遂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顾某书面信件一份,称如果不与其结婚,就要杀死顾某及全家,信件的下方签有吴某姓名并按有被告手指印。顾某因害怕于2012年9月18日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并未共同生活。2013年7月思虑再三的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原告当时仍系学生,双方均对对方的情况了解有限。被告在原告拒绝与其结婚后即以恐吓信的形式威胁原告,其恐吓信的内容又以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名誉为直接指向,按照社会的一般标准,已构成了对原告结婚自由意志的胁迫。被告虽未采取实际行动,但事实表明被告言语上的要挟与原告结婚意思表示的不自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符合《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关于胁迫的要件,故原告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此期间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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