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期间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

2017-08-10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198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86年5月22日生一子张某某。1994年李某与张某全款购买房山区房山某胡同楼房一套、翻建了房山区闫村平房,2001年全款购买房山区楼房一套(尚未取得产权证)。后因张某有外遇,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以张某有过错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2010)房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二、坐落于房山区房山某胡同楼房归李某所有;坐落于房山区楼房归李某使用;坐落于房山区闫村平房归张某所有。……五、张某赔偿李某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离婚期间张某隐瞒了其于2003年6月10日与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86 779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山区房屋,并于2007年11月27日,与宗某(张某情人二人生有一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山区房屋以236 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宗某的事实。2009年3月12日,李某知情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宗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张某购买取得房山区房屋的产权,该房屋应属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卖给宗某,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应权利,张某擅自处分与李某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故张某与宗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律师提示】

      离婚后若发现一方有隐匿财产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该财产,若该财产已被处分可主张无效或要求分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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