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

当事人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2024-02-23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3年5月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06年5月-2008年8月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社保记录及纳税记录作为证据。甲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以本案诉求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仲裁委员会以本案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李某仲裁申请。李某不服遂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经过二审法院确认李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符合劳动法用人主体资格,李某符合劳动法上劳动都主体资格,且甲公司为李某缴纳了2006年-2007年期间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本院对双方之间于2006年-2007年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甲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李某在本案中的请求为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系属确认之诉。劳动争议属于民事案件范畴,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理应适用。故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本院对甲公司的时效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提示】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鉴于劳动者一般确认劳动关系后,会衍生债权请求,故各地法院裁判原则不同,以上案例仅供北京地区当事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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