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

物流公司和配送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2023-08-25
 【基本案情

     甲某2020年3月经人介绍进行乙物流公司通州站工作,岗位是带车送货员,工作期间工资按实际送货里程数和货物重量计算,每月工资均由该站负责人丙通过个人微信发放,期间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2021年5月甲某在工作中被现场叉车撞伤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右脚脚踝骨折。事发后,乙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甲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期间,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甲某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调取丙社保记录、微信流水、银行流水等重要证据,最终法院支持甲某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于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是甲某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称甲某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公司和丙某是合作关系,但其并未对公司关联企业为丙某缴纳社保,站点张贴《投诉处罚标准》及公司银行卡信息等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本院调取的丙某银行流水,丙与乙公司员工郭某存在资金往来,丙解释称与郭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也无法与流水中备注对应。另丙某使用微信名“乙公司财务”每月向甲某转款。故本院对于甲某所述丙某是代表乙公司向其进行管理、支付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本案首先,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来看,甲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从劳动关系内容上来看,甲某自有车辆张贴乙公司标识,甲某着带有乙公司标识的工作服进行送货,站点张贴乙公司规章制度,乙从事司机工作受该制度管理。最后,从劳动内容来看,甲某从事送货工作是乙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基于上诉事实的认定,乙公司未与甲某签定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计算依据以甲某微信金额为准。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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