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

改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改制后企业无需承继

2020-11-20
【基本案情】
甲某1989年在乙公司上班工作至1994年,因与公司发生矛盾遂于1994年3月被公司除名。乙公司于2004年依据政府要求改制成丙公司,乙公司注销。2017年甲某以原劳动关系未解除要求确认1989年至今与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丙公司答辩称“2004年乙公司进行改制,甲某与乙公司劳动关系已于1994年终止,因此1989年至1994年劳动关系与丙公司无关;基于甲某1994年离职,乙公司2004年经政府要求改制,改制名单中并无甲某名字,相关劳动人员安置并不包括甲某;改制后乙公司之前未进入改制的劳动关系,并不属于丙公司安置范围;改制后甲某并未向丙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与丙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因政府主导改制产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丙公司一审提交的《除名决定》能够证明物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一经作出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甲某1994年后也未继续在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也于2004年注销,无论乙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双方劳动关系均无复合能,故甲某与乙公司劳动关系已于1994年解除。因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乙公司债权债务虽由丙公司承接继,但甲某与乙公司1989年10至1994年3月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归属于丙公司,甲某与丙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甲某也未向丙公司提供劳动,故甲某要求确认1989年至今与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关于改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以下几点提示:
1、改制前发生劳动争议,改制时未处理完毕由改制后企业承继;
2、改制前已解除劳动关系,改制后要求处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因改制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改制后企业处理;
4、法院只受理由企业自主改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若是政府主导改制,发生的劳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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