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
公司高管可否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018-10-12
【基本案情】
2015年甲公司聘用刘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及人事管理。2016年因刘某未完成公司要求业绩任务且不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故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刘某解聘。刘某接到解聘通知后,以甲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庭审中甲公司提交了公司提交了陈某的岗位职责议定书、员工内部培训手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等证据,证明刘某职责范围包括督促签订和保存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等事宜。用以证明刘某未签定劳动合同是由其个人过错造成。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刘某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因其本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其未全面履行自身职责,存在过错,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提示】
1、公司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劳动法》和《公司法》双重约束;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对自身进行保护时,应明确自身职责及权利范围;
3、公司高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无特殊理由公司不得拒绝,否则该高管有权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2015年甲公司聘用刘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及人事管理。2016年因刘某未完成公司要求业绩任务且不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故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刘某解聘。刘某接到解聘通知后,以甲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庭审中甲公司提交了公司提交了陈某的岗位职责议定书、员工内部培训手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等证据,证明刘某职责范围包括督促签订和保存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等事宜。用以证明刘某未签定劳动合同是由其个人过错造成。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刘某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因其本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其未全面履行自身职责,存在过错,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提示】
1、公司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劳动法》和《公司法》双重约束;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对自身进行保护时,应明确自身职责及权利范围;
3、公司高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无特殊理由公司不得拒绝,否则该高管有权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