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

个体工商户与雇员之间劳动关系认定

2018-06-12
【基本案情】

     甲为经营服装辅料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与乙达成口头协议由乙负责为其提供业务销售服务,甲根据乙业绩向乙支付劳务费用(经查甲每月向乙预付报酬5000元,年底根据业绩多退少补)。乙可自由支配工作时间,其同时也为多家企业提供业务服务。2017年甲乙双方因乙方私自扣留客户货款发生纠纷,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剩余劳务费用,乙方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甲对乙出具的销货单、农行打款记录等材料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故对乙方向甲提供销售工作,且甲按月支付其报酬的事实予以采信。甲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结合庭审陈述,乙方从事甲方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是甲业务组成部分,故对乙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采信。

【律师提示】

      1、个体工商户符合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资格的要求,是合格的用人单位主体;

      2、个体工商户与雇员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劳动报酬支付方式
    (2)工作内容
    (3)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

       3、证据的收集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故应尽量留存双方协议的书面材料,避免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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