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

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拒绝报到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8-05-11

【基本案情】

     李某与甲公司签派遣类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4年,甲公司将李某派遣至乙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试用期6个月;派遣期间若李某与实际用工单位发生争议,争议期间李某未提供劳动,且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甲公司可按李某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如李某未遵守甲公司待岗规定,则不享受前述待遇”。另规定劳动关系期间,若李某累计旷工三日以上,或因旷工而受到书面警告后又犯同样错误,则甲公司可立即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向李某支付任何补偿。

     李某到乙公司工作后,乙公司认为李某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未能达到要求,于是将李某退回甲公司,甲公司以相同理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甲公司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仲裁委支持李某请求,裁决撤销了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裁决生效后,甲公司通过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向李某发出恢复劳动关系通知,并写明报到时间,李某以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应重新协商工资为由据绝报到。经多次通知李某报到无果后,甲公司以李某旷工已超过三天,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其发出解除通知,李某不服申请仲裁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一种劳动形态,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灵活用工。但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均给予充分保护。考察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可见,无论甲公司还是乙公司根据生效裁决,多次以电话、邮件形式要求李某至乙公司报到,以继续履行各方之劳务派遣协议,李某却以恢复派遣还是重新派遣未达成一致为由,既未至乙公司上班,又未至甲公司报到,存有不妥。根据李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即使其对派遣存有异议亦因至甲公司处报到,现甲公司以李某以未按通知时间报到就职,构成旷工,属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之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据此对于李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此间工资之诉请未予支持,正确。

【律师提示】

      仲裁委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系恢复原劳动关系即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故当劳动者在此时要示与单位重新协商劳动条件将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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