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无效

2018-01-23
【基本案情】

      李某2009年5月进入甲公司担任货车机司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月工资3000元,甲公司制定《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工作期间李某前后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四次交通事故,原因分别是超载和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罚款共计2100元,造成车辆及人员损失30000余元,其本人也被扣满12分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依据双方认可的《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约定“驾驶员必面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行车;若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有权对事故责任人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负事故全部责任,罚款总损失5%;负主要责任,罚款总损失3%;负同等责任,罚款总损失2.5%;负次要责任罚款总损失1%;公司和驾驶员共同承担保险不予赔付部分。”甲公司对李某进行了罚款处罚并从其工资中扣除。2010年3月公司以李某多次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规则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2010年4月李某领取了工资并承诺工资全部结清,今后一切与公司无关。之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返还已扣罚款。

【法院认为】

      安全驾驶车辆是机动车驾驶员的法定义务。李某为重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员,在不到一年里,因四次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扣满12分而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既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危害,也对甲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甲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李某要求支付因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最多承担200元罚款,其余因超载而被处罚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李某要求返还罚款理由成立,给予支持。

【律师提示】

        1、根据法律规定罚款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

       2、除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外的其他单位均不具备对他人罚款的权力,故用人单位并不符合罚款的主体要求,其制定的罚款条款为无效条款。

关于京师

律师团队
新闻动态
经典案例

核心业务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公司与投资
劳动雇佣
婚姻家庭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13426013224

邮箱:fanyanlei@jingsh.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备案号:京ICP备170464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