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可否向法院起诉

2017-12-21
【基本案情】

     甲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5月13日进入乙公司从事木工装修工作,同年6月甲某在工作中受伤,在索赔过程中,乙公司拒不承认与甲某存在劳动关系,故不予赔付。无奈甲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中因甲某未按时到庭,仲裁委以经其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同年10月甲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委向甲某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甲某接到该通知后,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甲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乙公司否认证人李某及宋某的身份;否认甲某所参与的工程是其所承包与本院所调查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辩称与甲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采信。现甲某与乙公司分别具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甲某所主张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管理人员与本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及证人所述相互印证,证明甲某所从事的工作是乙公司所从事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乙公司的管理并由该公司支付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本院采信甲某关于2015年5月13日进入公司工作的主张,确认甲某与乙公司从2015年5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

        1、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视为仲裁委对申请人所申请事由进行处理;

        2、申请人可于收到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将所请求事项向管辖法院起诉;

        3、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认: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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