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投资

公司治理如何确防范股东持股风险

2021-04-23
   众所周知,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比例决定了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程度及权利务。那么不同的股权比例对于公司都有哪些影响呢?下面就几个重要的股权比例(30%、20%、10%、5%、3%、1%)将会给公司的治理带来的风险作一个简单的讲解

代位诉讼权:1%
   当股东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的股份时,即享有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时提案权:3%
   当股东持有公司3%的股份时,即享有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股权变动披露义务:5%
   当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时,需要对外披露你的持股信息,否则会收到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警示。
  《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临时会议召集权、申请解散公司、员工奖励:10%
   1、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及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员工奖励最高不得超过公司全部股权10%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重大同业竞争:20%
   同业竞争是指挂牌或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法律界认为,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导致与其他企业产生竞争关系,从而影响企业走上挂牌上市等资本市场道路。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点: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律师提示】
   1、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重大事项一票否权: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律师提示】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通过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标准线,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即就意味着另一方将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 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公司重大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相对控制权51%
   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绝对控制权67%
   《公司法》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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