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投资
自营竞争性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属目的不正当,公司可拒绝
2018-03-16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张某、李某、杨某共同出资成立甲公司,主营业务水产品销售、物业管理。2015年9月杨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乙水产销售公司;同年10月李某亦与他人其同出资成立丙水产销售公司,乙丙公司与甲公司主营业相同。2017年李某与杨某向甲公司送达《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薄和股东会决议记录的申请书》称公司管理混乱,为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薄,但甲公司拒绝签收。杨某与李某以甲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提供2014年-2016年度股东会决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此阶段会计账薄(含总账、相关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
【法院认为】
法院判决:被告如实,完整提供2014年度-2016年度东会决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驳回杨某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1、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公司法33条);
3、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拒绝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2008年5月,张某、李某、杨某共同出资成立甲公司,主营业务水产品销售、物业管理。2015年9月杨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乙水产销售公司;同年10月李某亦与他人其同出资成立丙水产销售公司,乙丙公司与甲公司主营业相同。2017年李某与杨某向甲公司送达《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薄和股东会决议记录的申请书》称公司管理混乱,为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薄,但甲公司拒绝签收。杨某与李某以甲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提供2014年-2016年度股东会决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此阶段会计账薄(含总账、相关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
【法院认为】
法院判决:被告如实,完整提供2014年度-2016年度东会决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驳回杨某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1、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公司法33条);
3、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拒绝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