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投资

未召开股东会,控股股东自行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2017-08-09
       基本案情:
       
      2013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300万设立某公司,其中甲某出资180万,乙丙各出资60万元,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乙经查询得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己变更为甲某,变更依据是2014年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但乙认为其从未接到股东会议通知,也不知悉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与相关协议,故向法院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认为:

      甲某虽为控股股东,但其未召开股东会即签署股东会决议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36条、37条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的形成程序要求,仅有其个人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并未成立,对其他股东不产生约束力。

       律师提示:

      本案中乙某所行使的并非撤销权不受《公司法》第22条规定60天的限制,而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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