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购房卖方反悔,买方如何要求继续履行

2018-07-21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5日刘某在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下就其名下位于北京市X区房屋与王某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协议达成同日,王某向刘某交付9万元定金,并于同日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就付款时间,交房时间等交易情况进行了约定。7月13日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将首付款付款时间由“买方公积金批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改为“买方于2017年9月30日前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7月15日双方办理网签手续。2017年9月14日中介公司通知双方9月21日办理公司金贷款审批手续,后双方产生争议,刘某将定金退回王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反诉解除双方合同。

【法院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身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之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本案证据,合同签定后,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9万元,双方办理网签。至双方争议发生时,王某依约履行了到期合同义务,未存在违约行为。刘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作出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显属违约。刘某于一审中关于双方合同已于8月10解除,不是本案涉诉房屋的抗辩理由,明显缺乏依据不予采信。二审中补充的关于王某存在迟延付款的理由,根据双方之间合同约定,买受人履行下一笔付款的时间为17年9月30日前,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刘某提出不履行合同时,上述付款期限未届满,付款条件未成就。故本院不予采信。经与王某了解其可一次性将剩余购房款支付刘某,具有付款能力,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结果因素有以下几点:

      1、违约行为证据

      2、违约先后时间

      3、是否办理网签

     4、买房者的全额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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