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签定黑白合同,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2017-08-09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甲公司通过招投标与乙公司就北京某商业项目签订《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次日双方就该工程另行签署一份金额高于备案合同的《施工合同》,2015年该工程如期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甲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无奈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双方对工程结算依据发生争论,故无法就应付款额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备案的《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之后所签定的《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作出重大变更,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之协议,根据《投标投标法》第46条该合同应认定无效。《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律师提示:
1、法院认定黑白合同的标准:
(1)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是否针对同一工程内容;
(2)黑、白合同在合同约定上就工程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2010年5月甲公司通过招投标与乙公司就北京某商业项目签订《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次日双方就该工程另行签署一份金额高于备案合同的《施工合同》,2015年该工程如期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甲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无奈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双方对工程结算依据发生争论,故无法就应付款额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备案的《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之后所签定的《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作出重大变更,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之协议,根据《投标投标法》第46条该合同应认定无效。《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律师提示:
1、法院认定黑白合同的标准:
(1)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是否针对同一工程内容;
(2)黑、白合同在合同约定上就工程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