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的认定
2018-03-07
一、商标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一般侵权行为认定
(一)使用侵权行为的认定
使用侵权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企业字号使用。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如下: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对商标的整体及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二)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
销售侵权行为,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侵权行为属于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侵权。
若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标识侵权行为,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生产或在原有授权数额之外私自加印的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认定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商品品质提高自身商品信誉度的行为。
(五)故意为侵权人提供便利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d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e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商品(此商品不限于同类)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似类的商标对该驰名商标造成如下影响
(1)对驰名商标造成误认;
(2)弱化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商业信誉;
(3)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或作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