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擅自转载新闻媒体发布的文章构成侵权

2017-08-25
  【基本案情】

     甲日报社在该报社出版报纸上发表了一篇《市委书记的XX天》一文,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先后两次使用该文章并将文章标题改为《市委书记空缺XX天平度土地“造城财政”停滞》,此事被甲方发现后以乙方侵犯其作品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为由把乙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涉案文章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报纸、《劳动合同》及《协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对该文字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并对侵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涉案文章系作者从自身视角出发对平度城区改造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的研究分析,并非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故被告关于其转载行为系合理使用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新闻媒体虽为社会公共媒体,但其所发表作品均享有著作权,且除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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