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

关于“是否可以取消失信被执行人中标资格”问题的答复

2017-10-13

(2017年8月1日)


 


  来信人何政毅反映:是否可以以《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为理由,取消失信被执行人的中标资格。
  
      答复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签署《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和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综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未按照《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予以限制,可以据此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关于京师

律师团队
新闻动态
经典案例

核心业务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公司与投资
劳动雇佣
婚姻家庭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13426013224

邮箱:fanyanlei@jingsh.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备案号:京ICP备170464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