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

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

2017-1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
 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法〔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京师

律师团队
新闻动态
经典案例

核心业务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公司与投资
劳动雇佣
婚姻家庭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13426013224

邮箱:fanyanlei@jingsh.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备案号:京ICP备170464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