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04-20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2021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法释〔2021〕4号)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法释〔2021〕4号)
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